东唐再续_分卷阅读_34(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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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那些有身份的人家或者为人处事谨慎的人家,就要等到父母去世才分开过日子。只是这样难免会引发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为此,在父母去世前就预先分家成为许多家庭特别是士大夫之家采取的一种方式。
  唐初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就属于此类。开元初年,姚崇遗令“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并且训诫子孙说:“比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唯自玷,仍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嗤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致荒废。陆贾、石苞,皆古之贤达也,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静思之,深所叹服。”
  姚崇所担心的兄弟纷争并非无的放矢。睿宗时曾官至宰辅的李日知,“事母至孝”,“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费散田宅,仍列讼诸兄”。其与诸兄打官司很可能就是家庭财产之事。普通农家,因分家引发的家产纠纷也是司空见惯:“买庄田,修舍屋,卖尽人家好林木……才亡三日早安排,送向荒郊看古道。送回来,男女闹,为分财物不停怀(懊)恼。”假如父祖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分割财产,就可以避免为分财物“男女闹”的局面出现。
  因此唐朝分家继承财产的主流,是按照父母——尤其是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来分家的。
  李曜愕然楞了半晌,突然嘀咕一句:“这tnnd宗法社会……”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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